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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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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第三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为从业人员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从业人员离开生产经营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关 键 词:职业健康  监督管理  作业场所  生产经营单位  健康监护  从业人员  复印件  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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