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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女职工劳动保护的有关规定
摘    要:1988年7月21日,国务院为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和工作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其健康,颁发了《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现将部分条文摘登如下。第三条凡适合妇女从事劳动的单位,不得拒绝招收女职工。第四条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第五条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并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第六条女职工在月经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高空、低温、冷水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第六条女职工在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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