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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瓶安全监察规程
摘    要: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了加强气瓶的安全监察 ,保证气瓶安全使用 ,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 ,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 ,根据《产品质量法》、《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的规定 ,制订本规程。第2条本规程适用于正常环境温度( -40℃~60℃)下使用的、公称工作压力为1 0~30MPa(表压 ,下同)、公称容积为0 4~3000L、盛装永久气体、液化气体或混合气体的无缝、焊接和特种气瓶(“特种气瓶”指车用气瓶、低温绝热气瓶、纤维缠绕气瓶和非重复充装气瓶等 ,其中低温绝热气瓶的公称工作压力的下限为0 2MPa)。本规程不适用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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