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环境噪声污染的法律和标准运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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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赵传升.浅谈环境噪声污染的法律和标准运用[J].陕西环境,2003,10(2):17-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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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赵传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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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山东省青州市环境保护监测站 青州2625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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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1前言环境噪声污染,是指所产生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从司法的层面上讲,环境噪声污染作为环境污染的一类,在民法上属于相邻关系的范畴,污染者侵犯了相邻方的相邻权及生命健康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出妨碍,赔偿损失。同时,在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了环境污染特殊侵权的无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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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环境噪声 法律 排放标准 噪声污染 |
修稿时间: | 2003年3月2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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