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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能否单方解除与定点医院的医疗服务协议
引用本文:李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能否单方解除与定点医院的医疗服务协议[J].中国劳动科学,2006(3):42-42.
作者姓名:李鹏
摘    要:2002年4月,某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该市一家医院签订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协议》。该协议对医院如何为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就诊提供服务,加强诊疗项目管理、药品管理,医疗保险费用结算,争议处理等内容作了规定。协议期为1年,期满双方可以续订。2004年,该医院成立了一个门诊部。医院与门诊部签订的协议中规定,门诊部的名称为某医院门诊部,独立开展医疗服务和基本医疗保险业务。经济上独立核算,人员单独管理,并享有用人自主权,每年向医院缴纳20万元。某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与该医院结算医疗保险费用过程中,发现了门诊部以医院的名义开展基本医疗保险业务。为此,某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该医院没有完全履行协议义务为由,解除了与这家医院的定点医疗服务协议。医院对此不服.向法院起诉,认为某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单方解除协议于法无据.请求法院确认解除协议的行为无效,由原告继续履行服务协议。法院作出了维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解除医疗服务协议的判决。

关 键 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定点医疗机构  定点医院  服务协议  单方解除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医疗保险费用  项目管理  费用结算  保险业务

Can Social Insurance Administration Agencies Unilaterally Terminate the Medical Service Agreement with Designated Hospitals
Authors:Li Peng
Abstract:
Keywo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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