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环境监管失职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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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尹常庆 尹常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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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1]江苏省镇江市环境科学研究所 [2]江苏省镇江市公安局刑警支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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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随着我国环境保护立法体系的不断完善,在“九五”期间环境保护的主旋律是强化执法。目前,环境执法仍是环境法制中的薄弱环节,不同程度地存在着以权代法、以言废法和随意执法的现象。甚至出现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并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犯罪行为。修订后并已施行的《刑法》第九章专设“渎职罪”,第408条规定;“负有环境保护监督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伤亡的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1]。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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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环境保护 立法体系 中国 环境监管失职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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