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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对污染处理设施正常运转的监督与检查
引用本文:陈培.加强对污染处理设施正常运转的监督与检查[J].上海环境科学,1991(9).
作者姓名:陈培
作者单位:江苏省高邮县人大常委会
摘    要:笔者曾参加了一次环保执法检查,发现企业擅自拆除或闲置防治污染设施的现象比较普遍。其表现形式各异,如,有的并不把处理设施纳入生产设备的管理;有的设施已损坏多时,不予修复;有的纯属形式,遇检查时,才运转一下;有的没有运行记录和管理制度,时开时停;还有的名存实亡,早已拆除变成废铁,等等。究其原因,除企业环保法制观念薄弱、治污设施先天不足、运转费用高外,环保部门监督不力、管理不善、执法不严,也是一个重要因素。因此,对环保行政管理部门而言,对此必须强化监督、检查。可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首先,要学法懂法,依法监督。“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学习和掌握环保法律、法规,是环保部门的首要任务。正确运用法律武器,可以帮助环保干部开展监督管理。如,对于上述问题,环保法中就明确规定,防治污染的设施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确有必要拆除或者闲置的,必须征得所在地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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