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常态下如何做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中公众参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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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1.日照市环保局东港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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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第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一条有关条款的规定,充分表明我国正以法律的形式鼓励和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合法获取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的权利。2015年1月1日起实施的新《环保法》首次将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单独成章,再次说明国家对公众环境权益的高度重视。公众参与已经成为新常态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主要内容和一种制度,公众参与权能否得到真正落实直接制约着环评制度效果的发挥,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地方环境保护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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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新常态下 如何做好 环境影响评价 公众参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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