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获得医疗期待遇应履行告知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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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案情简介 张某自1985年起在某厂工作。双方于1995年12月25日签订了为期10年的劳动合同。2004年2月2日,张某经某医院诊断患有颈椎病,该医院自当日医嘱其病休两周,此后每两周为他出具需病休的证明,直至7月,张某因此未到厂工作并将2月2日至5月8日的病休证明交到该厂,但5月8日到6月5日的病休证明未交予该厂,也未与该厂办理相应的请假手续。张某于6月10日收到企业以张某违反该厂有关规章制度为由向其发出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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