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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西部的税收优惠政策
摘    要: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精神,设在西部地区国家鼓励类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内资企业,在一定期限内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在西部地区新办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等企业,企业所得税实行2年免征,3年减半征收.对为保护生态环境,退耕还生态林、草产出的农业特产品收入,在10年内免征农业特产税.对西部地区公路国道、省道建设用地比照铁路、民航用地免征耕地占用税,其它公路建设用地是否免征耕地占用税,由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对西部地区内资鼓励类产业、外商投资鼓励类产业及优势产业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自用先进技术设备,除国家规定不予免税的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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