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近日,某市人民法院裁定强制执行了一起生活垃圾污染损害的行政罚款及滞纳金10万元的案件。此案特殊之处在于,被处罚对象为该市所辖B县政府职能部门———县建设局。该市A县和B县是相邻两个县。A县某村与B县山水相连,村旁有山与B县相邻,山中水源为A县10个自然村近1万人口的饮用水源。1999年,B县在山间谷地建设垃圾处理场,距该村源头的水井直线距离不足500米。过去水井四季水量充足,水质纯净、甘甜。但自B县在此设置垃圾场后,由于距水井太近,况且垃圾场位置比水井位置高出近百米,水井水源受到严重污染,井水变得混浊并有异味,严重影响当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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