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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案超过申请时效了吗
作者姓名:李元龙
摘    要:案情简介 2002年5月,薛某与某私营企业签订了劳动合同,期限自2002年6月1日至2004年6月30日。劳动合同中约定:任何一方违约提前解除劳动合同,须按劳动合同未履行期限,以每提前一个月赔偿对方经济损失计人民币250元。2002年8月30日,企业以薛某工作失职,生产报废产品等为由,令其停职检查,10月25日书面通知薛某限期上班。薛某接通知后于11月1日书面致函该企业,

关 键 词:申请时效 2002年5月 2004年6月 2002年6月 2002年8月 解除劳动合同 私营企业 履行期限 经济损失 报废产品 人民币 书面 失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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