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理性思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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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冷罗生.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理性思考[J]. 环境污染与防治, 2009, 3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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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冷罗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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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北京,1008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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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规划项目,中国法学会部级法学研究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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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2008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与1996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相比,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虽然在明确违法界限、规范企业排污行为、强化事故应急处置等诸多方面有新的突破,但其仍存在立法目标偏低、地方政府环境法律责任和地下水污染防治的监管责任规定不明确、对违法企业的惩处力度不彻底等值得深思的问题.究其原因.主要有水污染防治立法所涉及的相关领域技术含量过高、决策者对经济发展仍存在顾虑、地方保护主义等.建议这些问题一部分可在<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中加以解决,另一部分等待修订此法或其他法律时加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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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水污染防治 总量控制 饮用水 公众参与 法律责任 |
Rational thinking on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on the prevention and control of water pollutio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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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tract: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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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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