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印发《关于强制性标准实行条文强制的若干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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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2月22日印发《关于强制性标准实行条文强制的若干规定》的通知:为使我国的标准化工作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并逐步与国际惯例接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的有关规定,我局组织制定了该项《规定》,现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月29日,该局标准化司又发文提出实施《规定》要求的通知如下: 1.从1999年制修订国家标准项目计划开始,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制修订工作严格按《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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