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损害代修复制度的理解——基于《民法典》第1234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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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钱文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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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青岛科技大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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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民法典》创新地规定了生态环境领域的代修复制度,是私法公法化的重大表现,但法律对该制度的规定比较简单,该制度在实践中还存在许多的问题和争议,包括该制度的行权主体以及主体的行权次序、该制度与代履行竞合时如何选择、该制度中第三方修复机构责任不明。本文认为行权主体包括行政机关、检察机关、社会组织,当该制度与代履行竞合时适用调整方法最优论更为合适,第三方机构在二次损害时责任的认定可以以侵权人承担为主、过错判断为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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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生态损害代修复 代履行制度 第三方修复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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