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某的养老保险费应由谁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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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王淑英 张学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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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1]山东省庆云县劳动争议仲裁院 [2]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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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案情简介申诉人:胡某被诉人:某县供水公司胡某1995年8月经劳动局批准被某县自来水公司正式录用,并签有1993年8月至1996年8月的劳动合同。1995年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自来水公司和胡某签订了自1995年8月至1998年8月的劳动合同。1996年经单位同意脱产到大学学习,1998年7月胡某大学毕业,多次找单位领导要求上班,单位不同意。2000年12月某县自来水公司改制为县供水公司,原公司的财产转移到新公司(原公司未注销),原公司全部职工因劳动合同未到期,整体转移到新公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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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养老保险费 全员劳动合同制 自来水公司 单位领导 供水公司 大学学习 大学毕业 公司改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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