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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分配抑或权利确认:流域生态补偿适用条件之辨析
引用本文:谢玲,李爱年.责任分配抑或权利确认:流域生态补偿适用条件之辨析[J].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2016(10):109-115.
作者姓名:谢玲  李爱年
作者单位:1. 重庆大学法学院,重庆400044;广东海洋大学法学院,广东湛江524088;2. 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湖南长沙,410081
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广东省哲学社会科学“十二五”规划2015年学科共建项目,广东海洋大学2014年度人文社科重点项目
摘    要:当前有关流域生态补偿的研究和实践探索,均倾向于从责任分配视角来设定流域生态补偿的适用条件。然而,从责任分配视角来界定流域生态补偿之适用条件面临着诸多困境。以水质控制目标作为适用条件的地方立法和以超过Ⅲ类水质标准作为流域生态补偿适用条件之观点,均限缩了流域生态补偿的适用范围,导致了补偿义务主体与受偿主体之间法律关系的混乱,并背离了流域生态补偿的本质和基本功能预设。无论从流域生态补偿的功能定位出发,还是基于该制度构建的正当性基础和可行性考量,均应从权利确认而非责任分配视角来明晰流域生态补偿之适用条件。首先,流域生态补偿的基本功能是流域生态利益正向供给激励,受偿主体的权利确认与保障是这一制度构建的重心。从责任分配的角度来界定流域生态补偿之适用条件,将导致其基本功能的偏离;其次,"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原则是流域生态补偿制度构建的正当性基础,流域生态补偿的本质是对"最少受惠者"发展权的弥补。从责任分配视角界定流域生态补偿之适用条件遮蔽了流域生态补偿法律关系中的"最少受惠者";再次,受益主体的非特定性意味着从权利确认视角来界定流域生态补偿之适用条件将更具有可行性。从权利确认视角来看,流域生态补偿的适用条件应包括:有生态增益行为、非有责主体、不问主观动机与现实损害后果。

关 键 词:生态补偿  流域生态补偿  适用条件  受偿主体

Responsibility distribution or right confirmation:analysis on the applicable conditions of watershed ecological compensation
Abstract:
Keywords:ecological compensation  watershed ecological compensation  applicable conditions  compensated subje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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