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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限期整改”到“立即处罚”——“限期改正”不可取消
引用本文:石少华.从“限期整改”到“立即处罚”——“限期改正”不可取消[J].现代职业安全,2011(6):83-84.
作者姓名:石少华
摘    要:"事故本来就是小概率事件,偶尔违法也不一定就会发生事故。即使违法,也不能立即处罚,还有一次改正的机会。"这是一些安监人员在企业检查时听到的声音。"一次改正的机会"即《安全生产法》中诸如"……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的规定。为此,上海市总工会在2011年上海"两会"上递交1份提案,建议取消《安全生产法》《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法规中"先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再作行政处罚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给企业保留弥补的机会,但是否也为事故的

关 键 词:行政处罚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  《安全生产法》  整改  生产经营单位  小概率事件  管理职责  安全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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