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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约在先 违约受罚
摘    要:1995年6月,刘利川经考核被一家外商独资饭店聘为厨师,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规定有效期为3年;饭店负担刘利川的吃住费用;刘利川在饭店工作期间,按一级厨师待遇发放工资,月薪为300元。1998年5月,该饭店派刘利川去韩国学习烹任技术。出国前双方约定,培训期为两个月,刘利J;D学成回来后需续订劳动合同,工资在原来的基础上增加1500元。1998年7月,刘利川回来后表示不再续订原劳动合同,饭店不允。于是,刘利川将工作用具等物品交给餐厅部负责人后便离开了饭店。该饭店于1998年8月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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