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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合同工会不应仅“同意”了事
作者姓名:朱忠虎
作者单位: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摘    要:近日,笔者所在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连续审理了两起因解除劳动合同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一起是某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以下称分公司)解除泰州营销服务部某综合部经理的劳动合同争议案。分公司解除其劳动合同的理由,是其任职期间失职,

关 键 词:解除合同  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劳动争议案件  解除劳动合同  工会  营销服务  人寿保险  任职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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