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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通知
摘 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根据工作需要,对2008年2月4日制发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以下简称2008年《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进行了修改,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现将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 键 词:
民事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
案由
修改
印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高级人民法院
200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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