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国环境法比较(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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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邹清平.六国环境法比较(一)[J].上海环境科学,198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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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邹清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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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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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本世纪六十年代以来,随着环境保护工作和环境科学研究的深入,由各种技术操作规范、行政管理制度演绎、发展起来的环境立法,已被世界各国的实践和理论确认为控制污染、保护环境的有效途径。环境立法客观地反映了人们对环境与人这一“系统”的辩证的认识。本文试就苏联(《苏俄自然保护法》1960年,《乌克兰自然保护法》1960年)、匈牙利(《匈牙利人类环境保护法》1976年)、罗马尼亚(《罗马尼亚环境保护法》1973年)、美国(《美国国家环境政策法》1969年)、日本(《日本公害对策基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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