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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制掘存集团公司的安全管理设想
引用本文:肖颖.所有制掘存集团公司的安全管理设想[J].现代职业安全,2005(2):57.
作者姓名:肖颖
摘    要:运用法律武器,强化法制管理 2002年11月1日<安全生产法>的实施是我国的安全生产管理在法制化进程的一个里程碑.遵照<宪法>,以这部基本法为核心,辅以专门法律、行政、地方法规、部门规章、标准规范等构成了我国健全的安全生产法律体系.作为企业安全监督管理人员应充分运用好这个有力武器,在工作中以法为标准,依法建章建制,依法实施监督,使贯彻落实法律法规贯穿于安全工作的全过程,大力搞好法制宣传和教育,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使各级人员明确自己的法律责任,依法履行职责,坚决杜绝有法不依、有章不循、执法不严、违法不纠的现象,营造依法行事的氛围.<安全生产法>的空间效力界定为"在我国境内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外方控股的合资企业或外方独资企业都责无旁贷地应遵守我国的法律,因此集团公司的安全监管部门应义正辞严、不卑不亢地行使职能,坚持企业为主体、法人负责制,对类似的非公有制企业的负责人更要加强监管力度,同时发挥董事会、工会、监察等部门的职能,保障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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