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刑人员刑满释放后至改判无罪期间企业应否承担工资待遇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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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兰朝晖,;陈荣鑫.判刑人员刑满释放后至改判无罪期间企业应否承担工资待遇责任[J].中国劳动科学,2014(12):52-5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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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兰朝晖 ;陈荣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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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1]湖南省劳动人事仲裁院; [2]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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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案情简介周某原为某省邮电管理局局长助理兼法规处处长。某省邮电管理局在2000年7月实施政企分设,周某的劳动人事关系被转入中国电信集团某省电信公司。2001年1月,周某因私设小金库私分涉嫌刑事犯罪被刑事拘留,同月20日被逮捕,2002年4月,人民法院以周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采取虚开发票套现的方式,侵吞公款判处有期徒刑2年。2002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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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工资待遇 刑满释放 邮电管理局 责任 企业 无罪 改判 判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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