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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赔偿责任与第三人赔偿责任的关系
作者姓名:王全兴 侯玲玲
作者单位:[1]湖南大学法学院 [2]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
摘    要:1993年4月9日,某交通厅和某煤矿工程公司通过招投标订立了某高速公路第七合同段的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煤矿工程公司承包该工程后,以内部指令的形式,要求其下属的A工程处和B工程处分别完成该标段内某隧道的南、北段工程,并收取了3%的管理费。同年7月1日,陈某、王某和张某合伙与A、B两个工程处签订了隧道工程转包合同,其中约定向两个工程处收取工程总造价10%的管理费。转包合同签订后即开工,两个工程处派人在工地上进行管理、监督,交通厅则派人进行监理。同年8月,三个合伙人虚报注册资金、虚设股东会,成立了某隧道公司,随后在原转包合同上加盖了隧道公司印章。

关 键 词:赔偿责任 工程承包合同 第三人 雇主 转包合同 工程公司 隧道工程 隧道公司 工程总造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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