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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管理 归口收购——青岛市政府颁布《青岛市金属回收利用管理暂行规定》
作者姓名:姜新顺
摘    要:为加强废金属回收利用管理,促进废金属资源的合理利用,减少环境污染,打击盗窃、销赃、收赃等违法行为,最近,青岛市市长俞正声签署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20号,颁布了《青岛市金属回收利用管理暂行规定》,决定对废金属回收实行统一管理、归口收购,使再生资源市场管理走上了有法可依、依法治市的良性轨道.规定指出,废金属回收经营业务由物资、供销系统的专业回收经营单位为主经营,其他经批准设立的回收经营单位,由物资供销部门归口管理.回收经营废金属的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与废金属回收经营相适应的资金、从业人员;(二)具有与废金属经营相适应的设备场地;(三)符合社会治安管理要求;(四)符合废金属回收网点发展规划.回收经营废金属的单位,经其主管部门同意,报经当地金属回收办审查同意并到当地公安部门领取特种行业许可(备案〕证书,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登记后,方可经营废旧金属回收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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