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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权入宪好,但要防违宪
引用本文:西川.人权入宪好,但要防违宪[J].现代职业安全,2004(5).
作者姓名:西川
摘    要:如果承认“公民权利”就是人权,那么在中国人权早就入宪。建国前夕,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就将“实行工矿检查制度,以改进工矿的安全和卫生设备”、“保护女工的特殊利益”以及工时制度等,写进了《共同纲领》。建国后,从1954年颁布的第一部宪法起,一直到1982年颁布的第四部宪法,全都有“公民的权利和义务”专章,其中“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和“休息的权利”等,与我国已经批准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A 公约)的有关规定相辅相成。即使在暂未采用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B 公约)中,有关“生命权”、“儿童的权利”等,在我国宪法和许多法律中也有具体的规定。自孙中山到共产党,近半个世纪,为“科学、民主,自由、平等”之主张而奋斗,实质就是争取人权。例如,党领导的安源、开滦煤矿工人大罢工,以及“二·七”大罢工的主要口号,就是“改善劳动条件”、“不愿做牛马,要做人”。新中国,人民选择并走上了能保障自己权益不受侵犯的社会主义道路,人权由抽象的理想成为现实的制度。因此,解决中国人权问题的最佳途径,不是“人权”概念的入宪,而是如何防范违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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