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企业内征收排污费是改革企业环境管理的有效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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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马中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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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鞍山钢铁公司环保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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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鞍山钢铁公司每月由公司财政部门向地方政府缴纳排污费144万元(不包括矿山系统),但公司缴纳排污费时,并没有根据排污量多少,向所属厂征收排污费。这种吃“大锅饭”的办法,同各排污单位,特别是同污染严重的化工、炼铁、炼钢、烧结、耐火、铸管等企业的环境责任和经济利益联系不起来,达不到调动各厂积极治理污染,改善环境的目的。冶金联合企业按经济核算单位对所属厂超标外排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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