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保护矿业环境的矿业立法择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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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康纪田.国外保护矿业环境的矿业立法择优[J].中国环境管理,2006(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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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康纪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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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湖南娄底行政学院 湖南娄底417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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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勘探尤其是开采对环境的污染和破坏是比较典型的,为此,世界绝大多数国家制订了独立于矿产资源法的《矿业法》,从立法资源上保证保护矿业环境法律构建。国外《矿业法》以行政特许权授予为主要方式,综合运用了矿业主体、市场力量、公众参与其他方式保护矿业环境。源头控制、全过程控制、无过错和合力等原则是国外矿业法的立法原则。国外矿业法择优显得我国取代《矿业法》的《矿产资源法》关于矿业环境保护的规定过分“苛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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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外国 矿业法 矿业环境 行政特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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