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同意将医疗救护员等2个新职业纳入卫生行业特有职业范围的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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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你厅《关于申请将医疗救护员等3个新职业纳入卫生行业特有国家职业的函》(卫办人函2005]499号)收悉。经研究,同意将医疗救护员、健康管理师2个新职业纳入卫生行业特有职业范围。鉴于公共营养师涉及的行业、部门较多,如需在卫生系统单独开展这一职业的技能鉴定工作,可请你部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与我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具体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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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职业范围 卫生行业 医疗救护 新职业 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 同意 技能鉴定工作 健康管理 卫生系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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