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法律保护的特点——从生态中心主义和自然的权利谈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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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张达辛.环境法律保护的特点——从生态中心主义和自然的权利谈起[J].环境导报,200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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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张达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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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南京农业大学土地管理学院 南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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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传统法学囿于对人与自然关系的有限认识,只将土地、矿藏等极少数的环境要素作为人类的公私财产,通过权属的概念,着重保护人对物的支配,并且将权属的范围局限于既得权利,因此,在对处理现代环境问题和生态危机过程中,不时陷入尴尬和窘迫。其他人文社会科学也遭遇了类似的困境。20世纪后期,西方国家兴起了一股倡导人类与其他生物平等的思潮。例如,1973年挪威哲学家A·乃斯(Arne Naess)提出的“生物圈平等主义”;又如,1981年美国学者泰勒在《尊重自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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