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制订伤亡事故责任者政纪处分度量标准的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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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周达熙.对制订伤亡事故责任者政纪处分度量标准的建议[J].劳动保护,199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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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周达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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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株洲市劳动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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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目前厂矿企业中的伤亡事故,多数是违章违纪引起的责任事故。按“三不放过”的原则,对事故责任者除加强教育外,还必须给予经济的、行政的处罚。对触犯刑律者,还必须绳之以法,以达到吸取教训、确保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的目的。但在实践中一些责任事故却往往出现大事化小,小事化了,草率处理或无限拖延而成积案等现象。笔者认为,缺少全国统一的事故责任者行政处分度量标准,是出现以上现象的重要原因之一。 违规该怎样追究?对于触犯了刑律的,有刑法可循,有量刑标准可依,追究处理难度较小。对于不予起诉或够不上刑事处理,而必须进行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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