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犯罪的制裁思路与刑事政策定位——以江苏省盐城市“2·20”特大水污染案为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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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李潇洋.环境犯罪的制裁思路与刑事政策定位——以江苏省盐城市“2·20”特大水污染案为例[J].环境保护,2013(22):47-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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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李潇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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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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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案例来源】环境保护部环境监察局【案例提供单位】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案例类型】探索类【案例名称】环境犯罪的制裁思路与刑事政策定位——以江苏省盐城市"2·20"特大水污染案为例【主要违法行为】违法排污【污染类型】水污染【违法企业所属行业】化工业【处罚及执行情况】追究涉案化工公司法定代表人胡文标以及生产负责人丁月生的刑事责任。正在服刑。【关键词】水污染环境犯罪刑法制裁刑事政策【案例概要】2009年2月20日,江苏省盐城市市区多处自来水取水口水源被严重污染,导致整个盐城市自来水全城供水中断,直接影响到盐城市近20万居民的用水安全,全市断水时间长达66小时40分钟。后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以"投放危险物质罪"分别判处盐城市标新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文标和该公司生产负责人丁月生10年和6年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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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环境犯罪 江苏省盐城市 政策定位 法定代表人 危险物质 刑事政策 盐都区 污染类型 过失犯罪 自来水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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