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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职工作他人不能替代
摘    要:今年4月26日,某市彩色印刷厂以勾某等4人"无正当理由,连续旷工超过15灭"为由,对其作出除名处理。勾某等人不服,遂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要求单位收回除名决定。经查,勾某等4人与该厂签订了为期10年的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自1995年1月1日至2005年1月1日。去年7月,因企业经济效益不好,勾某等4人下岗后,私下合伙承包了一家餐馆。今年1月,该厂进行改制,并通知勾某等人回车间上班。勾某等人认为,回厂上班,工资才有几百元,但是不回去,又舍不得丢掉多年的"铁饭碗"。他们一会计,决定聘请2个农民工回单位完成基本岗位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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