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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对再生资源(废旧物资)实行优惠政策的若干规定
作者单位:
中国再生资源(商业)行业协会秘书处
摘 要:
建国初期,为了支援经济建设,国家把回收利用杂铜,做为一项重要的资源开发举措,国务院一九五五年发出《关于加强收购杂铜工作的通知》,要求供销社大量回收杂铜。为了推动杂铜的出售和回收,采取提高杂铜收购价格,并对供销社因购销价倒挂而产生的亏损,由国家财政补贴的办法。由此供销社从1951年至1960年共回收杂铜67万吨,相当于同期矿产铜的两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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