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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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左坚卫,刘志伟.浅议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J].现代职业安全,2006(12):71-7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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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左坚卫 刘志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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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如何理解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中“提出”的含义根据《刑法》第135条的规定,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只有在本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存在发生隐患的问题,被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职工提出后,仍然不采取措施,以致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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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安全事故 劳动 重大伤亡事故 《刑法》 安全设施 刑事责任 单位 责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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