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环境资源案件管辖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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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张忠民.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环境资源案件管辖制度[J].环境保护,2014(16):26-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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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张忠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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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环境资源法研究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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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13CFX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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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当下司法区划与行政区划高度重合,弊端颇多,应当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作为其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环境资源案件管辖制度,还是环境资源案件特殊性的内在必然要求。"适当分离",须从方式上的适当和结果上的适当两个层面进行把握;而其具体构建,则须通过近期举措、中级措施和长期策略三个步骤加以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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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行政区划 司法区划 适当分离 司法管辖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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