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是酗酒违章应认定工伤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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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朱元森 袁嘉勋 张智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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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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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2001年元月3日,河南省新密市恒源造纸厂一纸诉状将新密市人事劳动局推上被告席,并将本厂职工郭建林由原告列为第三人。诉状认为郭建林受伤主要是因为工作期间酗酒、违章操作造成的。人事劳动局认定郭建林为工伤的具体行政行为明显属主要证据不足,程序违法,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请求法院依法撤销被告于2000年10月10日作出的新密人劳字(2000)221号文件《关于认定新密市恒源造纸厂职工郭建林为工伤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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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河南省新密市恒源造纸厂 工伤认定 仲裁 法律程序 法院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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