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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第25条关于试用期内的“录用条件”应作宽泛理解
引用本文:郭文龙.《劳动法》第25条关于试用期内的“录用条件”应作宽泛理解[J].中国劳动科学,2005(11):43-44.
作者姓名:郭文龙
摘    要:劳动关系建立的过程,也就是通常所说的招聘录用的过程。对用人单位来说,在招聘录用过程中,尽管其竭尽所能,仍然不能保证其对应聘者有全面准确的了解,进而也就不能保证所录用的是符合其要求的劳动者。这就有点类似于男女婚姻,在恋爱时期,一方总不免会刻意地在另一方面前掩饰自己的缺点,这些被刻意掩饰的缺点,又总是会在结婚以后慢慢暴露出来,然后就会有离婚官司(笔者作为民事法官,此类现象自然是屡见不鲜)。并且,两者还有一个惊人的相似之处,由于法律对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权利的行使有着严格的限制,

关 键 词:《劳动法》  录用条件  试用期  用人单位  劳动关系  合同权利  单方解除  应聘者  劳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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