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期治理项目的确定及其管理 |
| |
引用本文: | 吕明,王纯威.限期治理项目的确定及其管理[J].上海环境科学,1991(8). |
| |
作者姓名: | 吕明 王纯威 |
| |
作者单位: | 鞍山市环境保护局,鞍山市环境保护局 |
| |
摘 要: | 限期治理制度作为环境管理中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已有十几年的历史。但长期以来对它认识不足,实施不力,使其还处于逐渐发展的阶段。目前,一些单位由于认识、经济和技术等诸多原因,对老污染源的治理缺乏紧迫感、责任感和危机感。如不配合以强制性的法律手段,将使那些污染严重、危害较大的污染源的治理久拖不治。因此,限期治理制度的确定,弥补了这方面的不足,强化了对老污染源的管理,解决比较突出的环境污染问题,进而促进环境质量的改善。一、限期治理项目的确定环保法对限期治理的对象规定得较为笼统。限期治理项目的确定,首先要因地制宜,实事求是。既要考虑环境质量的需要,又要考虑实际条件。其次,应抓住那
|
本文献已被 CNKI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