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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无过错解除合同应有充分证据
引用本文:李晓.用人单位无过错解除合同应有充分证据[J].中国劳动科学,2007(7):48-48.
作者姓名:李晓
摘    要:案情简介 2005年5月22日张某与一家制药公司签订了最后一期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至2005年12月4日止,合同上注明张某的工作岗位是SMR(高级医药代表)。其主要工作是负责收集市场信息,并向公司指定的客户传达信息。制药公司根据张某拜访客户的次数和频率对张某进行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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