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污设施自动停运也得受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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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游成龙.防污设施自动停运也得受罚[J].环境,2003(2):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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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游成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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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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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一、案情简介 2000年7月28日,A市(县级市)环境保护部门的执法人员到辖区内的B水泥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未经环境保护部门同意,将其二分厂2号立窑的除尘设施停止运行,排放的粉尘严重超标,同年8月2日,A市环境保护部门依据当时有效的《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第(二)项关于“未经环境保护部门同意,擅自拆除或者闲置污染物防治设施,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排放标准的,处以5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对B水泥有限公司处以1万元罚款。B水泥有限公司对此处罚决定不服,遂于同年8月9日向该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同年11月2日,该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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