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实行工伤社会保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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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本刊讯 广东省惠州市人民政府颁布了《惠州市职工工伤保险暂行办法》,已于1991年9月1日付诸实施。实施范围包括在全市行政区域内的全民企业、集体企业、“三来一补”企业、外资企业和事业单位中的固定工、合同制工、集体工、临时工、见习工作人员等。 办法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统一范围,统一政策,统一评残,统一待遇标准,统一划分行业征集基本比例。凡参加工伤保险并为职工缴纳了工伤保险基金的单位,发生工伤事故后,其伤者的工伤待遇费用和50%的医疗费用,在《暂行办法》范围内将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确定合理比例提取工伤保险基金。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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