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环境行政执法中的公民参与——以范根生诉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政府环保行政复议案为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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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熊超.浅谈环境行政执法中的公民参与——以范根生诉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政府环保行政复议案为例[J].环境保护,2014(10):57-5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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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熊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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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中山大学法学院;广西教育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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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2011年度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中山大学重大项目培育项目《生态利益法律保护的理论和制度构建》;广西自然科学重大项目“西江流域水环境重金属污染机制与调控”(2013GXNSFEA0530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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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案例来源】环境保护部环境监察局【案例点评人】熊超【案例类型】探索类【案例名称】范根生诉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政府环保行政复议案【主要违法行为】违反水污染防治法的相关规定【污染类型】水污染【违法企业所属行业】环保行政部门【处罚及执行情况】撤销嘉善县人民政府善政复决字2013]5号行政复议决定;嘉善县人民政府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在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驳回范根生其他诉讼请求。【关键词】《环境保护法》第24条;《水污染防治法》第69条;环境行政执法;公民参与【案例概要】因水质受到污染导致养殖鱼类大量死亡,养殖户范根生在投诉无果后申请复议要求环保局履行法定职责,县政府以复议事项依然在上访期内为由作出驳回复议申请的决定。当事人不服,经过一、二审审理,最终判决撤销嘉善县人民政府善政复决字2013]5号行政复议决定,限期重新作出具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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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环境行政执法 行政复议法 嘉善县 公民参与 人民政府 水污染防治法 环境保护局 行政复议决定 浙江省 具体行政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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