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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环境污染中共同致人损害和混合过错的赔偿问题
作者姓名:吴林生
作者单位:浙江金华县城建环保局
摘    要:作者在文章中根据民法的有关规定,解释了环境污染中的共同致人损害和混合过错的基本特征,并分别讨论了损害赔偿问题。对于共同致人损害的赔偿,作者认为: ①共同致害的损失应分别按各个行为者的行为危害性大小(包括污染物的危害性、排放量等等),按比例进行赔偿。②也许各个行为者或者其中几个行为者的单独行为不会产生致害结果,但由于共同作用,产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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