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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宣武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钱炼:依法裁量是第一位的
摘    要:如若我作为本案的仲裁员,其审理结果与案情简介相同,但所依据的事实理由不完全一致。首先,作为仲裁员,在审理案件中,依法裁量是第一位的,就本案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过程而言,总是有一方首先提出,就法理上讲“要约与承诺”是形成协商的全貌。因此,总是有一方先提出要约来征求对方的同意,如另一方表示同意即对此作出承诺.为双方协商达成一致,若另一方表示否认.则属双方协商未果。同时依据《办法》第5条的规定可以看出,部颁规章中对协商一致的情形是有所划分的。这样对处理此案就有了法律的依据。通过审理.区分首先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一方。本案是劳动者认为上班的地点发生变化后距家太远而拒绝到任,在此基础上,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是劳动者先提出的。按照上述规定,用人单位依法是无需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的.如果双方经协商,用人单位同意支付500元.是其自愿行为,可以从其双方约定并据此确认协议书有效。因此,对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数额可否协商的问题,本人认为不可一概而论。

关 键 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北京市宣武区  裁量  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  经济补偿金  劳动者  补偿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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