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违约解除合同应赔偿用人单位经济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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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邢颖.劳动者违约解除合同应赔偿用人单位经济损失[J].中国劳动科学,2007(4):49-5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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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邢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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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案情简介
曹某于1995年从清华大学汽车工程专业毕业后,到北京某汽车公司工作,并与该公司上级主管单位北京市某县供销社签订了3年期劳动合同。1997年8月经县政府协调,征得供销社和其本人同意后将曹某调至北京中英合资某保安器材公司工作。曹某在保安器材公司先后担任生产部、技术部和销售部经理。1998年11月30日,曹某与供销社经协商续签了3年期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至2001年11月29日。1999年1月,曹某又与保安器材公司签订了1年期劳动合同。在所签合同中约定:曹某(乙方)有义务在合同终止或合同解除时,妥善交接工作。乙方经保安器材公司(甲方)出资培训,在甲方同意乙方解除合同要求时,乙方应赔偿甲方的培训费。此后,双方还签订了保密协议。在该协议中包括竞业禁止的条款,具体内容是:乙方辞职或离职后3年内(包括留职培训、学习或进行任何形式的交流活动),不得在与甲方行业相同或相似的机构中任职,乙方个人也不得直接或间接从事与甲方行业相同或相似的商业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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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解除合同 经济损失 用人单位 赔偿 劳动者 汽车公司 违约 劳动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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