旧伤复发伤残津贴该如何发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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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施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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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1.某职工在原劳动部颁布的、于1996年10月1日试行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前因工受伤,被鉴定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工作到2004年因旧伤复发,经治疗后不能继续工作,被鉴定为伤残四级,退出了工作岗位,按该职工第一次伤前12个月平均工资的75%领取伤残津贴。但该职工认为,他伤后工作了多年,这时工资有了很大提高,应该按他本人旧伤复发前12个津贴才合情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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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津贴 伤残 复发 企业职工 工伤保险 劳动能力 工作岗位 劳动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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