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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未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应赔偿
摘 要:
【案例】 2009年元月,李萍与一家公司签订一份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约定李萍的月固定工资为2500元。在为李萍缴纳社会保险费时,公司为节省用工成本而“偷工减料”,没有以李萍2500元的月固定工资为缴纳基数,而只按当地最低的缴费基数1000元计算。2010年6月8日,李萍生育一男孩。
关 键 词:
社会保险
用人单位
赔偿
员工
劳动合同
偷工减料
保险费
元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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