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的废水处理及设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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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Martin P.Wanielista,陆萄.美国的废水处理及设施[J].世界环境,1987(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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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Martin P.Wanielista 陆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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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Professor of Engineering and Chairman of the Civil Engineering and Environmental sciences Department at the University of Central Florid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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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1.引言在资金充足和技术先进的条件下,处理有限的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是能使其达到特定质量要求的。为消除和控制危害健康的潜在因素,地区、州和联邦政府制定了有关法律,如水质法、大气质量法、有毒和危险废物法,不仅环境工程设计和污染控制设施要符合法律规定,而且污染物分析的精确度和测量的准确度都要达到法定要求。 1969年,联邦水污染控制机构公布了一系列标准,各州依据这些标准制定了本州的标准。1970年,联邦水污染控制机构和环境保护局合并,并于1972年10月18日颁布了联邦水污染法(公法92~500条),该法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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